【本报广州电】(记者古国真通讯员钟洁)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日前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原国家物价局1987年发布的《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今天记者了解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对《奖励办法》的某些条款再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每个案件举报人最高可获5000元奖励。
《奖励办法》明确了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的条件、奖金额度、奖金来源等有关问题。主要内容是:(一)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的,由各级价格举报中心提出意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范围包括:罚没款入库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社会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清退金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地级以上市政府领导提出表扬的。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数额,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5000元。(三)必要时,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可酌情发给举报人1000元以下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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