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本报连续报道了浙江台州发生的“1·11”事件。许多读者就此进行了讨论,谈自己的感触和想法。大家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一个好的社会,一定要有好的公德;良好的社会公德,要靠全体公民共同来塑造。
台州“1·11”事件是一个活生生的教材,如声声警钟敲响在人们心头。它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公德是一种环境、一种氛围,是一种潜移默化、给人以巨大影响的无形 力量。环境和氛围好,利于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和氛围不好,会给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一些人的灵魂甚至会被扭曲。社会公德就是这样与人们息息相关:一方面,它成为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它又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并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社会公德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包括多方面内容。《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将社会公德具体化为“立身”、“修养”、“处世”、“爱国”、“守法”、“风尚”、“公益”和“环保”8个方面,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符合现代社会的新情况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
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德盛者,其群必盛”。一个社会在公民之间要形成亲和力,一个国家在民族之间要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要取得协调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公德的培养和发扬。良好的社会公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
良好的公德是一笔社会财富,需要全体公民共同来创造。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人是主要因素,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是道德的体现者。古人常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把“修身”放在首位,作为前提和基础。可见,提高公民个人道德修养,是树立社会公德的起点和中心环节。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道德修养都不具备,社会公德也就无从谈起。人人遵守日常生活中诸如以诚待人、言语文明、讲究卫生等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就有了基本的立足点,体现社会主义文明的各种行为规范就会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自觉选择。
树立社会公德,要突出爱国主义主题,提倡奉公守法。爱国,是一个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一个公民的首要的道德要求。爱国主义与社会公德相联系,主要体现在对祖国、对社会的责任感上。多年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证明,爱国主义是提高社会公德水平的有效载体。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更多的不是表现为赴汤蹈火、奋不顾身,而是要求每个公民奉公守法、敬业爱岗,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和聪明才智推进祖国的现代化进程。奉公守法是道德的底线,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生活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公民不仅要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只有守法,一个人才有可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而不守法的人,必定是不道德的。所以说,守法是一个公民的立身之要,也是处世之本。奉公守法,推动着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
树立社会公德,要以提倡集体主义为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公德的核心是集体主义。这里所讲的集体,不单是指某个单位或团体,而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全体人民和社会。集体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性,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合理性的基本前提。恩格斯说:“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道德的本质是关心别人,社会公德的根本也是关心别人。在一个社会里,只有人人关心别人、遵章守纪、热心公益事业,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时代风尚,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才能使个人在社会上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树立社会公德,促进时代进步。加强公民道德修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倡奉公守法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公德水平就会日益提高,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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