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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新规 进入机关工作先下基层锻炼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2日15:46 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邱璇 周寒)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有关意见。意见提出,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国家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这份由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文件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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