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从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经费
-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的,不得收容
-被收容人员中的男性与女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必须分开住宿和管理
-被收容人员待遣时间本省不超过15日、外省不超过30日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洪启旺、实习生旷薇、通讯员罗霖:收容遣送机构不得向被收容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记者从今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包含这一条重要条款。这意味着,被收容人员或其家属不用再交几百元的收容遣送费了。
收容遣送是社会救助行为
据悉,该条例的草案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时并没有这个条款,但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认为,收容遣送是一项社会救助行为,不宜向被收容人员收费,而且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经费。
收容哪类人员有明确规定
鉴于实际工作中存在因未随身携带合法证件而被收容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中增加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流浪街头乞讨的;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被拐骗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主动到收容遣送站求助的,符合收容条件的。收容遣送站应当在24小时之内对被收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容。
收容遣送管理被严格规范
《条例》完善了收容的管理,规定被收容人员中的男性与女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必须分开住宿和管理,对被收容人员中的老幼病残者和孕妇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条例》特别规定收容遣送机构及其工作人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收容,或者拒绝收容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收容人员伤亡;体罚、虐待、侮辱、遗弃被收容人员;致使被收容人员被冒领;索要、收受、侵占或者非法收缴、罚没被收容人员财物;克扣被收容人员生活供应品;私自检查、扣压被收容人员信件和控告材料;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性侵犯。
收容待遣时限省内外不同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被收容人员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收容遣送机构,被收容人员待遣时间本省不超过15日、外省不超过30日(因病正在治疗或者身份未查明的不在此限)。被收容人员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凭有效证件到收容遣送站认领的,经查证属实应予准许。被收容人员死亡的,收容遣送机构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死者亲属、监护人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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