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二日电(记者赵建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今天在此间表示,中国目前实行的《公司法》
强调公司责任,并没有把责任具体到董事身上。今后应建立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责任制度。
朱慈蕴是在此间举行的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她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报酬,但应有明确详细的责任制度,应建立独立董事履行独
立董事功能的评估体系。
朱慈蕴称,独立董事的引进可以强化董事间的相互监督意识,可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在监事会成员多为公司内
部人的条件下,独立董事还有进行独立监督的空间。
正在此间举行的研讨会上,海内外不少法学专家建议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教研室教授管晓峰在其提交的论文中表示,中国现有的独立董事应尽早脱离“荣誉董事”或者“顾
问”的尴尬地位,为股东提供有效的服务,从而真正发挥独立董事抑制大股东专横、内部人控制和代表非管理层股东议事、表
决的作用。
据悉,来自日本、香港、台湾和中国大陆的知名专家学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介结构的人员一百余人,在两
天的时间内,将就亚洲地区公司治理模式等问题进行探讨。论坛结束后,还将成立亚洲公司与资本市场法律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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