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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建议"伤熊事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3日21: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三日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最近邀请十多位权威刑法专家和一百多名法学博士、 硕士,首次对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专题学术探讨。他们建议该事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 定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也是中国刑事法领域惟一国家级重点研究 机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
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 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均对刘海洋伤熊行为明确发表看法。

  三位重量级法学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表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他们认为该条款明确写明构 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他们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刘海洋伤熊事件曝光至今,社会上特别是新闻界对其行为的评价由开始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认为“刘海洋是 名校大学生,是高端人才,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

  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问题上,刘海洋的行为不能因为他是大学生而姑息,更不能因 为他是名校大学生而姑息。但考虑诸多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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