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挎包局长”范太民受审 本报记者博文摄
本报讯 (记者江雪) 备受关注的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受贿案昨在西安一审宣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对范太民受贿15万元的指控均为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范太民有期徒刑10年。
俭朴清廉背后贪求不义财
现年48岁的范太民于1998年4月担任宝鸡市公安局局长,他曾以“俭朴清廉”的形象得到“挎包局长”的美誉。2001年7月27日晚,一名窃贼在宝鸡市公安局办公楼内作案时被当场抓获。据小偷供述,3年来他曾在范太民的办公室行窃数十次,共盗得人民币11万元及金戒指、金手镯等。曾自称“我视不义之财为粪土”的公安蛀虫范太民由此露出了真面目。
宝鸡市中院审理查明,1995年初,时任宝鸡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的范太民指使下属将公安局的30万元建房款转入市级机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3年,事后该公司经理李正学除给公安局6万元“好处费”外,还分3次送给范太民3万元;1996年底,已是宝鸡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范太民向李正学索要5万元据为己有。1997年,范太民帮助李的女儿分配到公安局工作,接受其好处费1万元;1999年5月,范太民在老家韩城为其父母盖房,收受他人提供的建材及现金共3万余元;1999年10月底,范太民办公室被盗后,欲继续得到其关照的李正学等人又送给他“安慰金”3万元。
庭辩竟称受贿是工作需要
今年1月26日,宝鸡市中院在西安开庭审理范太民受贿一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在法庭辩论时,范太民竟辩称自己受贿是“工作需要”。宝鸡市中院审理认定,除范太民认罪态度较好外,其它辩护理由均不成立。范太民身为国家干部,利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廉政制度,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鉴于范太民在侦查阶段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范太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其赃款15万元。
昨日上午10时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听候宣判时,范太民表情麻木,当法庭询问他是否上诉时,范太民称“要上诉。”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