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安3月25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受贿案3越3日在西安一审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范太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赃款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范太民原系宝鸡市公安局局长。2001年7月27日晚上,一名窃贼在宝鸡市公安局办公楼内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经审问,这名原系公安局后勤临时工的小偷供述,3年来他在公安局 行窃30次,共盗得人民币11万元,并盗窃金戒指、金手镯、名牌手表等。从而也揭开了范太民这个假扮朴素装廉洁、口称“我视不义之财为粪土”的公安蛀虫贪婪的真面目。
被告人范太民现年48岁,大学文化程度。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初,时任宝鸡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范太民,在与宝鸡市市级机关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李正学商谈由该公司为市公安局代建住宅楼和装修办公楼等工程事宜时,李提出由市公安局向其公司预付一些工程款,其公司可给一些好处费。范太民即私自答应将市公安局30万元转至李公司名下,该款被占用三年。李正学为表示感谢,除向市公安局付6万元“好处费”外,3年分三次共送给范太民人民币3万元,范太民予以收受。1996年底,时任宝鸡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范太民以自己有急事为借口,向李正学索要人民币5万元。李当即答应,并付给范太民5万元。时隔不久,范太民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在税务机关虚开了几张发票,将其中一张5.82万元的发票交给李正学,让李将所给的5万元从账上处理掉,范太民将5万元据为己有。1997年4月的一天,李正学送给范太民1万元,请范帮其女儿安排工作,范太民予以收受。不久,范在市公安局局长及党组会上提出建议,同年8月,李的女儿被分配到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工作,后又调整到经侦支队工作。1999年5月,范太民对正在市公安局施工的秦峰建筑公司第九工程处负责人李鹏说他想在祖籍韩城某村为父母建房,李考虑到工程以后需范的关照,主动为其提供了价值7000余元的建筑材料。后来为装修该房,范通过其弟又收取了李鹏提供的现金及装修材料共计2.3万元。1999年10月底,李正学、李鹏得知范太民办公室部分现金被盗一事后,为讨好范,二人送给范太民3万元,范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太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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