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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按修改后的婚姻法裁定老离婚案的探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5日11:09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3月25日电(蒋一峰、卢晶)婚姻法修改后,一些过去已审结的离婚案当事人重新诉求探视权的问题引 起了浙江一些地方法院的重视。日前,首例此类案件在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结完毕。该院的一审判决为做为原告的女方王 某争回了自己的权利。

  据查明,原、被告王某和沈某于1992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997年1月,双方经法院主持 调解,自愿离婚,女儿由男方抚育。离婚后,王某每月探望女儿一次。2
001年国庆长假期间,原告将女儿领去共同生活了 数日。没想到男方认为,女方此举影响了女儿的学习。故从同年11月起,不让原告探望,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王某思女心切,因此向当好法院提起诉讼,以孩子父亲已结婚不利于女儿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在审理中 ,男方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女方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男方允许自己每月探望女儿一次两天,但男方只同意王某在女儿寒、 暑假中可领去共同生活,但在平常不能领去。该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 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 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同样依法应予以保护。现原告要求每月 探望女儿一次的请求,有法可依,也合情合理,应予支持,但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影响其学习,不利成长,故法院依法酌情裁 定:王某每月探望女儿一次,确定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下午,在其女儿放学后,由王某去学校门口将女儿接回,第二天下午四 时再将女儿送至男方沈某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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