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宁海县城关镇桥头胡村的胡某在1年多前结清了欠魏某的9万元债务并收回了借条。1年多后魏某拿着胡某当时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立即偿还尚欠的9万元借款及3.42万元利息。宁海法院明察秋毫,日前依法作出了公判。
在庭审中,原告魏某诉称,1997年4月19日及5月18日被告胡某分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9万元。自2000年1月起,胡某未能按约付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偿还本息。为了证 明自己的主张属实,魏某向法院提供了胡某向她出具的金额分别为3万元及6万元的借条两张。
被告胡某辩称,他本是宁海某工厂的副厂长,因企业资金困难,他向魏某借过9万元。但在2000年6月,魏某从该厂拉走了压机同时结清了所有的账目,当时魏某已将借条还给该厂厂长柴某。胡某为了证明自己主张属实,也向法院提供了两张借条。
奇怪的是魏、胡两人各向法院提供的两张借条的内容、落款时间、署名均是一样的。宁海法院委托宁波市中级法院法医技术处对原、被告提供的借条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后发现,被告胡某所持的两张借条系以原告魏某所持有的两张借条为摹本套摹而成。原来魏某在与胡某结清债务后将另行仿制的假借条归还胡某,此后,又利用手中持有的真借条起诉胡某。对此,法院认为魏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受理费。(通讯员 杨巧萍)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