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众多议程中,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草案)》一项引人关注。昨天上午,省经贸委主任陈善如作了制定该条例
的说明,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陈长清作了审议意见报告。从被审议的条
例草案中,笔者读出了全省上下对安全生产的关注。
新形势呼唤安全生产法规
提到安全生产,令人想起不断在身边发生的事故。笔者作了一个统计(
见附表),结果确实触目惊心。看来,安全生产必须走依法监管的路子。
其实,我省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早在1988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
通过了《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省政府也制定颁发了《广东省劳动安
全卫生监察办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使我省安
全生产工作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轨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
了加强。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省的安全生产出现了新的情况:一是由
于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迫切需要在法律、法规
上进一步确定其地位和作用,使之真正实现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二是《广
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已颁布了10多年,其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体制、职责、执法主体、执法手段、安全措施等方面,都已不适应新形势的
要求;三是我省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安全状况
和伤亡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仍然没有根本转变。
省经贸委主任陈善如说,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安全
生产法规不够健全,对企业缺乏法律约束;其次是不少企业片面追求高速度
、高效益,不重视安全投入,一味拼设备、拼人力,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因
此,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
条例》基础上,尽快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
的。
《条例》内容“亮点”频见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监督员执行公务受保障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事故单位每死1人最高罚款5万元
被审议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分6章共36条。主要内容
是: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用
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事
故的报告和处理;法律责任。
笔者通读了草案,发现不少“亮点”。
首先是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
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
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国
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特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要求用人单位聘用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注
册安全主任的聘用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草案还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配备安全生产监督员,他们对作
业场所有权调查、取证、索看有关资料、责令停止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干扰他们执行公务。
草案对劳动者的权利作了规定。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实施上述规定而扣发其工资、对其免职或
者解聘以及实施其它打击报复。
草案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了处罚规定,罚款从300
0元到5万元不等。对违规造成事故的,将对用人单位按每重伤1人处50
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每死1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事故
直接责任人,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属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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