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蕙心武通讯员杨川)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陕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数额,经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职工应缴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代为扣缴;2、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据了解,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弥补。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2年6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尚未参加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促其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和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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