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龚一士庄金泉)石狮一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振雄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992年12月,被告人吴振雄经石狮市石狮办事处经联社批准,与施某、吴某、邱某、黄某等人(均另行处理)及石狮市新湖街居委会合股经营石狮市新湖街经联社合作基金会,吴 任该基金会主任,负责该基金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吴振雄等股东经研究决定不按照该基金会的章程规定进行操作,而是以入股和储蓄的形式,采用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手段,不分区域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1999年3月该基金会倒闭时,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8亿余元。
在经营基金会期间,吴振雄及其他股东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1993年3月间,先后从该基金会挪用资金13笔,共计人民币1294万余元,用于经营房地产生意,所得利润用于归还基金会的贷款本息及各股东的分红,至1999年3月该基金会倒闭时,尚有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326万元未归还。
由于吴等人的违规经营,致使该基金会于1999年3月26日,因无力支付储户领款而倒闭,2502位储户的存款无法正常领取,数额达人民币3643万余元。案发至今,尚有存款人民币627万余元无法兑现给储户。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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