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市政府于日前下发《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 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事业单位产(股)权的有偿转让;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产(股)权有偿转让;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产(股)权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按规定提交由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未提供产权交易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出让、受让产(股)权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文件要求,各国有投资主体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权属关系复杂的产权交易项目应严格审查,防止借产权交易之名转移国有、集体资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应在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切实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对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严格审查,对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文件指出,国有、集体产权的出让方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规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利用产权交易活动转移国有、集体资产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记者金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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