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拓峰)省物价局近日出台的《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试行)》将于5月1日起执行。《细则》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举行听证。
听证会代表必须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听证会代表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同级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代表分为固定性代表和临时性代表,原则上固定性代表与临时性代表比例为1:2。固定性代表采取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任期两年。临时性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会内容,向社会各界发出邀请函,聘请相关人员组成。听证会代表可查询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多数代表不同意应调整方案或重新听证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亲自出席时举行。听证会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价格决策部门调、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的价格方案或者对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听证会代表意见没有被采纳的,应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代表解释说明最后决策的理由。
听证会徇私舞弊要追究听证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公众对听证会提出意见和发生争议,可以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受理并解决。凡违反规定,越权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听证会及价格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另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会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会无效,并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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