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7日下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议,决定罢免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决议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罢免李福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议案》。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建议罢免李福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报告》,李福乾在担任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期间涉嫌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已经丧失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罢免李福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据了解,2001年9月,省公安厅第一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罢免李福乾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提出,省公安厅报告的主要依据是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和公安部的通知,我省公安部门对于李福乾的主要问题尚需进一步查证,建议常委会暂不提请表决。主任会议决定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不对此议案进行表决。
2002年3月19日,省公安厅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建议罢免李福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报告》,报告指出:“现已查实,郑百文家电分公司1997年底第一次上报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当年亏损15429.9万元,重新制作的财务报表显示盈利9369万元。郑百文依据重新制作的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开披露。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李福乾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追诉。”此后,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正式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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