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经营权不能承包与擅自转让
●“绿的”经营企业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绿的”经营企业与司机是雇佣关系
●“绿的”司机须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本报讯】(记者张惠屏陈晓薇通讯员金松卫)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即“绿的”)的经营、服务和管理终于有法可依,市长于幼军近日签署第113号政府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自今年4月15日起实施。“绿的”经营权不能擅自转让
《规定》指出,“绿的”的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绿的”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绿的”和其“绿的”经营权设定担保、转让或擅自处分。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有7种情形之一者,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一、将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二、将经营权设定担保或擅自处分的;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四、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擅自停止营运一年内累计达一个月的;五、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的;六、乘客对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或驾驶员对本企业管理制度评价连续两年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内排名最后的;七、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经营企业或驾驶员承包、租赁“绿的”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处每车一万元罚款,核减相应的“绿的”指标,并处承包或租赁的驾驶员一万元罚款。“绿的”司机须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营企业与司机是雇佣关系
经营企业经营“绿的”业务采用直接经营模式,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经营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驾驶员实行劳动聘用制,经营企业与司机是雇佣关系,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企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车辆税费等。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相关合同和条款以改变或者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处每车一万元罚款,核减相应的“绿的”指标,并处驾驶员一万元罚款。“绿的”驶入特区内罚款5000
“绿的”的营运区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内。“绿的”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由市主管部门暂扣车辆,收回该驾驶员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并处其所属经营企业5000元罚款。经营企业所属的“绿的”驶入深圳经济特区内累计3次的,核减其“绿的”指标一台。被收回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自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绿的”驾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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