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黎明叶水茂)谁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负首要责任?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案件查处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去年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2489件,然而有法不依、违法用地、违法办矿现象在有些地方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查处目标责任制,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规定,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执法监察工作负首要责任,重点抓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凡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未得到查处的,上级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执法监察机构人均办案数量每年不少于3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参与案件调查不少于一件。
规定还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登记、勘查、采矿等手续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受理或组织报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经依法查处并依法执行到位后,由负责案件查处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结准办报批手续通知
书》,告知有关职能机构或国土资源有关部门,准予办理有关用地审批、勘察、采矿权证手续。涉及省级以上查办、督办、转办的违法案件,须报省厅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
对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该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要指派执法监察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经执法监察机构调查确认有违法行为的,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初查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确认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员对调查方式、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提出的处理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台账,使用统一的执法监察办案文书,卷宗材料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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