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统计显示,无锡两级法院一年受理的民事案件超过3万件,占到总受案量的一半以上。而4月1日,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必将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新局面。为此,本报记者昨天专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浩,请他对《规定》中的几大“焦点”问题进行解释。
举证责任:赢官司得自己拿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定》对“当事人举证”作了清晰的阐述。王浩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主动性、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你要打赢官司,就必须自己拿出能赢官司的证据,否则就得承担不利后果。”而过去情形有所不同,法官的“主动性”太强,往往是当事人一张纸,法官磨破嘴皮,磨破鞋底,一张纸在法官手中变成了厚厚一叠材料。
实际上,法官这种过强的介入,反而不利于审判的公正和审判的效率。
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体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引人注意的是,《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首次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点出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等多种情形。王浩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他举例说,如果行人被高楼坠物砸伤,他可以起诉2楼以上的所有住户,如果这些住户不能证明自己与坠物无关,就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举证时限:约束当事人的“倒计时”4月1日开始,在两级法院新立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拿到立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还会拿到一份举证通知书。上面会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举证时限的规定使当事人举证必须在限定期间内提出,法院指定的举证期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王浩说,举证时限将避免过去一些当事人用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造成审判拖沓的现象。当然举证时限将对当事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么自己掌握专业的知识,要么委托专业人士,“当事人对此必须有心理准备。”非法证据:“偷拍偷录”能否走上阳光道?
《规定》出台后,最引起公众关注的话题就是“偷拍偷录”。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我国司法中曾有规定的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而《规定》则重新设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违法证据。王浩认为,“偷拍偷录”关键是判断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它的秘密性,“《规定》给这类证据留出了一个空间,而过去则是一扇门关死。”(许文、庄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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