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生效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民事举证”规定期限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林洁、通讯员邬耀广、龚德家报道:打民事官司就是打一场证据的“竞赛”。过去,这“竞赛”是
不设期限的,甚至导致官司拖延;但从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解释,将为“举证”戴上“期限”的紧箍咒。
随时举证有漏洞
据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过去,打民事官司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审判实践中,法官更为宽松,甚至在辩论终结后到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提
出新的证据,法院一般也会接受。广州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介绍,有时在法院下判决甚至判决之后,仍有不少的当事人
补充提交“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忽视”举证期限,但法院的审理期限却有严格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的“随心所欲”,导致法院一些案
件难以在审理期限内审结,法律实施的效果和法院的威信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当事人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却搞突然袭击
,或者一审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时再把证据亮出,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特别是一些钱债官司,拖一天就有一天的利
益所在,这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令法院背上“审案拖拉”的骂名。
举证期限新规定
将于4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要求在庭审前完成举证,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由法院
指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在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
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这机会有两次。
“新证据”有明确界定
“我以前忘了”、“我原来找不到”……这些话曾经是民事官司当事人新提交证据时的“常用语”,但今后它们不能
成为合理的原由。
记者在广州中级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以前有些当事人“主张、证据天天变”,搞突然袭击,造成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
,无法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甚至开完庭后一切又变了,还要开第二次庭。
根据4月即将生效的司法解释,只有新发现的证据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为法庭采纳。而“新证据”也有明确界
定:一审“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
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还有一种例外是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
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律师界对举证新规定有赞有弹:举证期限只“限”被告?
对于举证期限,过去曾有一些法院尝试界定,但遭到律师的极大反对,新的司法解释即将生效,律师界反应如何?
不少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规定,期限对原被告都是平等的。一名律师表示,期限的“紧箍咒”一戴,法院
的办案效率提高了,对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有好处,“以前确有采取一些突然袭击(举证)的诉讼技巧,但如果法律给予双方
平等的机会,我们一样能凭真才实学出色地打官司”。
但也有业内人士称:“我们作为律师取证,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已经受到很多限制,一些机关单位的不配合使我们取
证艰难,如果再加以期限,恐怕不平等;另外,作为原告方,他在提出诉讼之前已经着手收集证据,那么,举证期限实际上只
是对被告的限制,这是以形式的平等造成实际的不平等。”
·林洁邬耀广龚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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