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界人士认为,培正家族成员吃了“哑巴亏”,可考虑申请撤销
本报记者莫艳民刘虹
百年名校“培正”家族所发生的校名校徽注册权之争(见今天要闻版),是国内教育界中首次发生的此类事件。其所
造成的冲击波不止是在“培正”家族内,广东商标事务界及法 律界人士昨天下午即对此事作出了快速而强烈的反应。
若是恶意注册可以申请撤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孟斌律师指出,类似事件近年来在工商界屡见不鲜,但发生在教育界还
是新鲜事。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事件。“一门多校”的培正是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形成的名牌(虽然未申
请注册商标),在国内及粤港澳、东南亚一带均声名远播,可以说提起“培正”二字,公众心目中认定的就是“此”培正——
—一所历史悠久的名校(及其系列)。至于培正商学院将“培正”二字注册了商标使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如果其行为被证
明有恶意的话,则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该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投诉部的施穗怡指出,此事可以算作是“抢注”行为。他认为其他培正名校、老校所能做的亡羊补
牢行动就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
培正家族成员发展会受束缚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涉外部负责人董宜东律师指出,“培正”商标属服务商标类别,我国从1993年7月1日起才开
始实行服务商标注册,按有关规定,凡在此时间前已经存在的同名服务机构,可以继续使用与注册商标的同一名称,但会受到
很多限制———只能在原来的范围内、以原来的方式使用。换句话,即不能改变使用方式和扩大使用范围。因此,此事肯定会
对“培正”其他成员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对于培正中学这种使用该商标时效早、时间长得多的学校来说,将来他们使用该商标
会受到许多制约,比如他们不享有商标权,当他们遭遇到有关侵权行为时,法律没有赋予他们权利来制止。
他认为,按目前的情况,培正商学院在其他培正系列学校之前注册了“培正”商标,该校的确享受“培正”的商标权
,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至于培正商学院是否属于“不正当注册”目前还难以判断,比如说还不知道它是否得到培正董事会的授
权等等。
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吃了“哑巴亏”
刘孟斌认为,“培正”是一所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名校,事件如何解决其影响所及,不仅是地区性的,而且是国际性的
,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的今天。这类事件首次出现在文化教育界,有些问题值得包括“培正人”在内的知识分子们
反思,折射出社会上法律意识仍然薄弱。具备较高素质的文化人、知识分子尚且如此,可见“普法”真是任重道远。
施穗怡说,此事的发生是令人感到遗憾的结果,反映出有关学校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吃了“
哑巴亏”。这个事件同时给广州其他名校提个醒,在教育产业化逐渐深化的今天,自我产权的保护意识一定要跟上,否则会使
自身的发展受到限制。
背景资料
培正中学是广州百年名校之一,创办于1889年,历史上享有“北有南开,南有培正”之赞誉。1907年始建东
山新校,20世纪30年代又在香港、澳门建分校,素以英才辈出而驰名中外。现“培正家族”共有8所学校:广州培正中学
、东山培正小学、西关培正小学、私立培正商学院,香港培正中学、培正小学,澳门培正中学,台山培正中学。据不完全统计
,遍布世界各地的培正校友约七万多人,世界各地共有76个同学会,为全球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私立培正商学院创办于1993年,是一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核准备案、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
高等学校。该校全部由港澳和海内外校友及社会知名人士捐资兴建,全校固定资产已逾一亿元,现有学生417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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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
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
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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