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多处修改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朱鎔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此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公积金覆盖外企私企
根据《决定》,修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拓宽了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凡国家机关、国有
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
长期住房储金,都属于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管委会须有职工代表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
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同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政府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
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职责何在?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该住管委会应按央行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
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应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
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违反《条例》如何处罚?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
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照挪
用公款罪或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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