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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住院费用定额不应影响病人就医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9日17: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澄清疑惑:

  本报讯记者李青报道:在广州医保方案中,有“参保人一般疾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 ”的规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昨日获悉,为澄清市民疑惑,劳动保障部门正在下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定额结 算办法的说明”。

  按照“说明”,所谓住院人次平均定额,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总体计算定点医疗机构每出院一个病人的平均 医疗费用定额。它绝不是一个月或一个阶段的定额,更不是每个病人的医疗费定额。

  具体到每个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应该根据病情需要进行诊治,不应受全年平均定额限制。参保人看小病花的钱可能达 不到定额,看大病花的钱可能超过定额,甚至超过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但对医院来说,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小病、大病的均 衡费用应该控制在平均定额标准之内。这样就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中的不合理开支,同时又不会造成“小病大治、大病 小治或不治”的局面。

  “为什么平均定额标准要限制在一个水平,不定高一点儿呢”?有关人士称,由于参保人员需按比例由个人支付一定 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定得越高,参保个人支付的费用也高。同时,由于医保费用的支付受国家制订的三大目录的制约, 平均定额标准定得越高,意味着超出三大目录的费用越多,参保个人的负担将越重。

  医保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是医疗保险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目前世界上最通行的结算方式是:住院费用以定额结算方 式为主(其中又包括:“按病种结算”、“按平均人次费用结算”、“按人平均住院天费用结算”、“按医院级别费用定额结 算”等等),门诊医疗费用则采用“按项目结算”的办法为主。

  为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 管理能力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分别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单元结算、服务项目结算等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

  目前广州市实行的“平均定额结算办法”正是按服务单元结算方式中的一种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国大部分已实施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城市均是采取这种结算方式。实践证明,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启动之初较为简便且有效的结算模 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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