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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审判监督改革推出7项新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9日17:2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唐洁 通讯员孔献之)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 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为提高申诉和再审的效率和质量 ,深圳法院推出了7项新举措,包括规范再审立案标准,规范审判监督工作 程序,将“无限申诉”改为“有限申诉”,将“无限再审”改为“有限再审 ”,以体现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审判监督改革工作全面启动。这是记者从 昨日召开的深圳两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

  无限申诉改为有限申诉

  新的改革对当事人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权进行了多个方面的限制。当事 人的申请书首先要规范,如民事再审申请应当阐明原裁判的哪些部分确有错 误及根据,申请撤销的具体是哪一项等。针对以往一些当事人毫无限制地到 处提出再审申请,现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特定级别的管辖法院。对于当事人 再审申请的次数也有了限制,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已经原审法院审查 驳回或再审后,当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经驳回或 再审后,同一当事人不得以相同事由继续申请再审。此外,对于申诉和再审 申请的时限也作出了规定,比如超过两年的民事再审申请,法院依法不予受 理。

  法院必须“有诉必理”

  审判监督改革对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要求:对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 管辖法院必须依法审查,做到“有诉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受 理的再审申请或申诉,法院必须答复申诉人并说明具体理由。

  审查方式要直奔主题

  传统的审查方式也必须进行改革。首先审查的方法就是要开门见山、直 奔主题,主题就是再审申请的请求所指向的对象和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改 革还要求对一方提出新证据或有可能再审改判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到庭,面对面。

  暂缓执行不能解冻财产

  为了克服“执行难”,新的改革举措规定,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必 须说明暂缓执行的理由,并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对于明显无理的申诉,即 使提供了担保,执行照样进行。暂缓执行只是执行的暂时中止,不能随意改 变执行的现状,更不能解封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和随意置换执行标的物,这样 就保证了恢复执行后原有的执行措施能继续进行。

  原判确有错误才能申请

  改革措施将“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的法定事由,或者是原裁判严重违反 诉讼程序,或者是原裁判确有错误,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方可申 请再审。

  抗诉机关将有发言机会

  此外,新措施要求再审开庭要针对申诉的争议焦点以及抗诉理由进行审 理。法庭还应给予抗诉机关一次发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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