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3月30日电(杨越饶右江)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贻胜受贿、行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周贻胜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周贻胜,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曾任中共北海市海城区委常委,北海市海城区副区长,北海市海城公安分局 局长等职。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贻胜犯行贿、受贿罪,经法院查明,1996年春节前,周贻胜向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的成克杰(已判决)提出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的请求,并送给成克杰1000美元。同年7月至8月间,北海市主要领导调整,周贻胜为能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请成克杰向新任北海市主要领导打招呼,再次送给成克杰2000美元。
1992年5月,时任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局长的周贻胜与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综合门诊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海域分局海角派出所的房产以人民币75万元卖给广西农垦企业总公司综合门诊部。合同签订后,农垦总公司如期将购房款付给海城公安分局,但未能得到相关手续。期间,北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梁茂坤(已故)向周贻胜提出要购买海角派出所房产,周贻胜同意梁茂坤的请求。1993年元月初,经周贻胜做工作,农垦总公司同意将该房产转卖给北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尔后,北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海角派出所房产以人民币238万元转卖给北海金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事后周贻胜收受梁茂坤人民币13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贻胜犯受贿罪、行赔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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