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少华
几天没有看到北京那个拿硫酸伤害熊的刘海洋的消息了。3月27日多家媒体突然有一则消息说:“刘海洋回家了”。“在拘留30天后,刘海洋离开看守所,在母亲的陪伴下,在京郊的一个地方‘隐居’。据知情人士称,刘海洋是‘取保候审’,他的母亲作为担保人,表示愿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随叫随到。公安部门以‘损害公私财物罪’申请批捕,但未获检 察机关的通过。”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是治安处罚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列举的对各种行为人的拘留时限,都在15日以下。对刘海洋的拘留,是刑事拘留,因为他可能被判有罪。如果说,治安拘留本身就是一种处罚的话;那么刑事拘留本身不是处罚,而是为侦查、起诉作准备和为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和公共安全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其本质是一种安全措施。
因此,若不能被检察机关及时起诉,甚至没有被批准逮捕,拘留本身就失去了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这虽然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被起诉之前的一个阶段,但可以作为理解“刘海洋回家”的一个依据。
法律给审前的限制人身自由设定了时限,其法理在于“无罪推定”。尚未被起诉,就远谈不上被法庭裁定有罪。说刘海洋无罪,如果从上个月的群情激愤的社会舆论来看,简直就等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了。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来看,他至少现在确实是一个无罪之人。这一条法律写得很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使没有罪,也还有别的社会评价。刘海洋做出这样的伤害动物的行为,即使无罪,也应该为此付出代价,但是长时间失去人身自由本身不应该算其中一种代价。
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刘海洋被关的时间仍然太长了。让我们想一想,把刘海洋一关30天,仅仅是为了准备侦查材料等着起诉吗?还是为了平民愤?还是怕他跑到动物园再去拿硫酸伤害熊?其实,如果能够确认他到时候————若被起诉————能够出庭受审,则完成一定的保障手续(保释金或其他)之后,让他尽早回家才是,这样可以免去加之于个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精神痛苦,也省国家的粮食。
法学教授夏锦文先生曾经著文说:“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审前羁押,并不意味着自由价值本身的不合理,也并不意味着安全价值必然优于自由价值,它只是表明被舍弃的目标价值在特定的时空下,出于对被害人和公共安全的考虑而作出了让步。”因此,当“被害熊”安全了的时候,在审前剥夺刘海洋的自由就失去了意义。
其他人也同样。还有些没有“被害人”的经济案件,在确保这个人若被起诉随时出庭的情况下,审前羁押也无必要。这种情况的存在,除了没有更细致周到的制度之外,更有一个深层原因,那就是:整个社会,也不排除司法机关,把审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看作是他应得的惩罚。(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