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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30日23: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3月30日消息:中国文化部今天颁布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音像制品 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划分,管理办法将从4月10号起实行。

  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经营以下载有相关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 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
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 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 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 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只有具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才能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业务。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 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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