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邹声文)打民事官司时,“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可以用作证据?将于4月1日起施
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相应解释。
它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解释还规
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
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995年,高法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
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两相对照,不难发现其中的差异。一些律师认为,高法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立并完善了我国司法上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位法官则认为,取得这些资料的具体情形是千差万别的,比如银行内的录像与去别人家安装窃听器,前者虽未经储
户同意,但是是合法的,后者则是非法的。关键是这些资料的获取不能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另一位法官也认为,新规定给“偷拍偷录”证据留出了一定空间,而过去则是一扇门关死。它能否作为证据,关键是
判断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它的秘密性。
个别媒体断定,新规定会促使私人侦探的出现。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侦查权是公安检察机关所特有的权力,其他任
何公民或团体均不得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调查情况,他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
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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