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这部看起来似乎很专业的法
规,实际上早让普通百姓记挂在心里了,很多人还憋着劲儿把官司留到4月1日以后打,就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中,对与老百
姓打官司关系重大的证据制度问题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近日,参与过新规定有关方面调研工作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司法
解释的制定,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证据制度新体系,是对证据制度的一个集大成式解释,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
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旨在于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汤维建副教授总结了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几大具有代表性的新的证据规则:
———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除非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必须要在一定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范围内来行使举证权利,目的强调效率和公平。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双方交换证据,防止诉讼中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反复开庭,影响
诉讼效率。
———在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补充了
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强调了证据程序要进行当庭质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事实根
据。同时,要求若无法定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于书面证词等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任何公民如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
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出于公平原则: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此司法解释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这一规定,普遍使医院感到压力,也
不被一些医务人员所认同,甚至有人担心医院风险增加,会“见死不救”。
汤维建指出,这一规定相对于以往处理医患纠纷有了两方面改变:
一个是不再以医疗事故的鉴定为法院立案的前提。不一定非要经过鉴定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才可以起诉,
院方有医疗过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患者可进行损害索赔,构成医疗事故则作为加重责任承担。这对患者的法
律保护更有力度。
其二,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由医院举证。汤维建说,这样规
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适用公平原则。众所周知,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体现法律对弱者的救济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
通行做法。
对于医院因此存在的压力,汤维建指出,这涉及医院要及时更新观念、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建立现代医疗
证据制度,事实上如果医院通过完备的证据展示,同样可以免责。对此医院如临大敌,大可不必。
三、新规定的不足:公民取证的权利保障
目前,迫于举证难压力,当事人举证手段五花八门,各显神通,备受关注的私人侦探所得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一直争议
很大,值得探讨。同时,律师法规定,律师取证要取得被调查人同意,律师取证遭受拒绝屡见不鲜。
汤维建说,此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是,更多考虑的是法院如何要求当事人举证,而对当事人如何举证的渠道和程序缺
乏规范。尤其解释中规定,公民要在一定时限、范围内举出证据,担负了更重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当事人举证,没有相应保障
,上述问题形成法律空档。
他说,在美国的相应程序中,任何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可向认为持有证据的人调查取证,任何人不得拒绝。否则可向法
院申请发现命令,再拒绝,会受到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将被判藐视法庭罪。
据透露,《民事证据法》制定及《民事诉讼法》修改,已提到议事日程,如何完善当事人取证权,为其开辟广阔合法
的取证渠道,是重要课题之一。
(原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1日作者: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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