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湖南省直及中央在长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的改革对保险费的缴纳作了明确的规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了改革中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着个人缴纳 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纳比例亦作相应下调,直到20%为止。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目前,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以后逐步提高,直至达到8%为止。月平均工资原则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目前主要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津贴、奖金(活的部分)、省统一保留的津补贴和奖金。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纳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纳基数。
新的保险金缴纳政策还表明:当年遇国家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时,其增加(或提高)的部分,均纳入参保单位(或个人)当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人员,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须一次性缴纳,对补缴部分不再计算滞纳金,也不另行计算银行利息等。(记者胡忠民颜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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