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个人打假者王海东的上诉。法院认为,王海东知假买假,不存在受商家欺诈的情况;其购买商品系以打假为目的,并非属个人消费。
2001年9月13日,本市居民王海东到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灵芝洋参胶囊、虫草王胶囊和珍珠洋参含片。宣传册宣称这些产品分别有“提神醒脑、调整肺腑、强精壮阳、养颜润 肤”等多种功能;而国家卫生部批准这3种产品的作用仅为“抗疲劳、延缓衰老和免疫调解”。
王海东认为,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明知宣传册有严重虚假成分,仍用其招揽顾客,已构成欺诈,并诉至法院。此案宣判后,一位律师对媒体称:类似王海的个人“打假英雄”是消费者维权的启蒙者,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此言立时招致反对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不分政府和个人。个人打假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1999年以前,类似“王海”的打假案胜负均有,但后来全国的多起“知假买假”案,多以买假者败诉而告终。法院认为,买假索赔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另外,在“知假”的情况下“买假”,也没有受到商家的欺诈。“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早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在《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已经明确了“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目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在修改之中。(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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