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两周年的日子,和往常一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的电话一大早儿就响个不停,其中不少电话是咨询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的。
今天早晨在记者采访期间,一位姓王的先生打电话来说,自己是环卫局的一位修车工人,当初因工负伤后,单位及时给他联系医院进行了治疗,伤愈后也安排了工作,最近刚刚 听说因工致残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事,可他一直没有拿到这笔钱。据社保局工伤处负责人石瑛女士告诉记者,这是她非常典型的一例。由于《规定》只适用于在京的所有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问题,环卫局即使可以支付这笔钱,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环卫局也可能不知道王先生的这笔钱应该从财务的哪一部分支出。这是《规定》在出台两年之内屡屡遇到的难题之一。
另外,如果体育教师在上课示范时受伤、科研人员在试验中中毒、文艺团体的演员在表演中出意外、政府公务员在因公外出时遇到交通事故……这些事故如果不算工伤,他们在出事之后的权益应该如何保证?这些难题一直困扰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石瑛女士分析说,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在法规上需要进一步的作出明确规定。
6454人获赔7358万
2001年9月1日,延庆水泥厂职工吴燕恩在工作时滑倒摔伤,后经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1年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根据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规定,工伤保险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后,一旦发生工伤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地说,就是职工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职工故意行为所致,不论企业或者职工、雇主或者雇员有无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工伤人员都可以得到赔偿,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但支付了吴燕恩的工伤医疗费2.3万元,还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万多元。而该厂工伤保险费全年才上缴2.4万元。
由于《规定》实施前的陈旧工伤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该企业的陈旧工伤待遇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自2000年4月1日起全市所有企业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两年来,全市共有2.5万个单位为205万名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截止到今年3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人员有6454人,由工伤保险急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有7983万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有7358万元。
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凡是在京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这些企业包括国外、境外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生工伤,佣工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鉴定,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统一标准,由个体户老板承担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还有哪些空白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职工在工伤方面的规定还是个空白,因此《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工人也不在适用范围之列,这些单位的人一旦受到伤害,适用哪个法规来界定是否因工负伤,目前亟待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加以明确。石瑛告诉记者,随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不少劳动者和事业单位都要签订聘用合同,作为劳动者,他们在工作或者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为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显然有失公平。
另外,随着国内外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增强,必须使各单位员工因工作而受到的伤害不分国籍都可以享受到所在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尽快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规定》的适用人群范围,尽快就这部分人的伤残鉴定、补助金发放等问题作出规定。据悉,目前,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建立了工伤保险。专家呼吁,我国也应该将原来的266号文件尽快修改上升为《工伤保险条例》,建立一套专门的法规来规范工伤保险工作。
出了工伤应尽快申请认定
尽管《规定》已经出台两年,石瑛女士告诉记者,很多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很薄弱,引发了许多劳动用工和工伤认定方面的纠纷。甚至发生过有人因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最后冲动地拿着刀子跑到劳动部门来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工伤保险由企业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并不缴费。
由于报告时限和报告责任在《规定》中不够明确。事故发生以后,很多职工不知要及时报告或者提醒单位及时报告,以为有人给自己看病就行了,治疗完毕,等职工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才意识到单位根本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同样,有些企业也缺乏维权意识,有些职工在发生工伤以后,以企业的功臣自居,在停工治疗期间小伤大养,能上班不上班,随便拉关系开假条,给企业也带来很大麻烦。等到纠纷出现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等级时,单位和职工由于矛盾激化,各执一词,加上可以作证的人在长时间内流动性较大,工伤医疗的单位还没有定点化,给劳动部门的调查核实以及认定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石瑛女士告诉记者,这也是他们在工作中感到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今后在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责任和申请时限。“这个时限,应该尽量短些,最好一个月之内能够报上来,最长也不要超过一年”。
在采访结束时,石瑛女士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要强化维权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要及时提醒对方前来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单位在申请时需要当事人亲笔签名,当事人可以依此对单位进行监督。单位没有申请的,职工也可以直接前来申请要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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