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沙4月1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今日发布长江流域春季禁渔通告,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域;汉江、岷江、嘉陵江、乌
江、赤水河等5条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境内的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
二、禁渔时间: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自2002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云南省德
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自2003年起,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三、在规定的禁渔范围和时间内,除特殊规定以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
鱼)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在禁渔期间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须由省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我部同意。
四、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公安、工商管理等部
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和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大力宣传春季禁渔的重要意义,做到沿江、湖区家
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长江流域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春季禁渔规定。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
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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