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李煦、牛爱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归属权的纠纷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以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和精神,将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归属权问题置于当时历史背景之下重新审视,此油画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始终是分离的。国家享有油画所有权;根据油画当年绘制过程的事实,油画《毛主席去安源》是由原北京画院院长刘春华 独立完成绘画,因此,刘春华应为油画的唯一作者,享有著作权。
据了解,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曾在1995年10月7日受刘春华委托对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进行了公开拍卖。建行广州市分行(现并入建行广东省分行)以550万元价格通过竞买购得此画并向嘉德公司支付佣金55万元;刘春华收取建行广州市分行支付的画款550万元并向嘉德公司支付佣金48万元,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76.32万元。建行广州市分行购得油画后,将油画交归中国建设银行收存。
北京市二中院在今天的判决中认定,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目前存放在建行,其国有状态没有改变,国家财产并未实际受损。因此,中国革命博物馆请求刘春华和建行返还油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油画《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刘春华不是油画所有人,他不应该将油画作为个人所有财产委托拍卖,也不应得到拍卖价款。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已超出通过诉讼追索此油画的时效。因此,刘春华不自愿交返拍卖油画所获得的收入,法院也不能强制他返还。
法院宣判后,涉案当事人都没有当庭表示是否提出上诉。而按法律规定,涉案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创作于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7月1日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和《红旗》杂志同时刊发,后成为当时中国影响和发行量最大的宣传画之一。油画主要表现毛泽东于1921年前往江西安源煤矿从事革命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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