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由南方的一家报纸披露,说是根据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某些“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用作证据,而且还据此推论,说媒体以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可能也会合法化。
“偷拍偷录”的资料能不能成为证据,或“偷拍偷录”式的采访是否合法,确实都是敏感而又受到大家关注的问题,媒体盯住这样的话题,也是职业的敏感。可是细读一下高院 的《规定》,却有些比关于“偷拍偷录”更重要的规定值得注意。
比如《规定》中规定,在八种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要由被诉方“自证清白”。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不必再自己收集证据以证明医院的过错,而是医院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医院就将败诉。
这样的新规定对我们每个人都是福音,因为我们都曾经是患者或早晚都会成为患者,也就都有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我们也都知道,在医患纠纷中,让患者收集证据以证实医院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患者往往会成为法庭上的弱者。
与此相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规定》所限定的八种情况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情况,都在生活中经常出现,而又很难由被损害人举证证明———对被污染环境的检测,对有缺陷产品的鉴定,往往因为过程复杂或成本高昂,而使被损害者无力负担。于是尽管有法律支持被损害者的权利,但处于弱势的一方还是没有足够的力气拿起这件过于沉重的“武器”。
因此,在若干限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及其他处于弱势的被损害者的权益,将产生直接且重要的作用。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在中国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发展中,也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规定》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被援引,那么消费者对制假售假的投诉,股民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投诉,就变得更现实、更可行,无论在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都有着重要且现实的意义。当然法律是一件严肃而复杂的事情,且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群体(如消费者、中小股民)的权利和意愿为惟一依据,因此法律能够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给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以更多的支持和保护,还需要严谨而审慎的探索。但无论如何,《规定》的颁布实施,确实是重要的一步。
说上面所议的事情“更重要”,也不意味着对“偷拍偷录”的新规定就不重要。现在,带着“针孔摄像机”偷拍“黑窝点”,已经成了电视新闻中最抢眼也最解气的节目。如果这样的采访方式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法,`记者们就能少遭遇些尴尬。至于在“偷拍偷录”的过程中,怎么就叫“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怎样才是“合法的”偷拍偷录,恐怕还得权威部门再作点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才行。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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