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峰
历经近4年诉讼后,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经发行多达9亿份的著名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引发出的三起归属权、著作权纠纷官司做出一审判决。已退休在家的北京画院原院长刘春华在三起官司中赢得了其中的两场,只有他反诉李绍洲作品署名权被法院驳回。
珍贵油画引发三起官司
《毛主席去安源》问世于1967年“毛主席思想光辉照亮安源”画展,首都院校很多学生参与了创作,正式发表时署名“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由于该画成功塑造了青年毛泽东身着蓝色长袍、臂夹红雨伞的形象,面世后引起轰动,发行多达9亿份。
1969年,《毛主席去安源》一画被移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1980年,刘春华以该画系个人创作为由从革博取走,并于1995年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后被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以550万元拍走。1998年8月,中国革命博物馆以财产返还为由将刘春华和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处置占有的油画《毛主席去安源》。1999年10月19日,当时参与创作的郝国欣、李绍洲二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画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为集体所有,并认定刘春华侵权。2001年3月15日,刘春华以确认作品署名权为由反过来将李绍洲反诉至法庭。
宣判后刘春华一脸轻松
昨天上午,能容纳30余人的北京市二中院第三法庭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前来旁听的人大多是头发斑白的老人。
上午10时左右,审判长开始对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的归属做出判决,因为革博起诉追索《毛主席去安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革博已丧失了胜诉权,故驳回了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8万余元由中国革命博物馆负担。
法院同时对郝国欣、李绍洲诉刘春华侵犯著作权一案也做出判决,以创意构思不享有著作权为由判刘春华胜诉。法院当天还驳回了刘春华反诉李绍洲作品署名权的诉讼请求。宣判结束后,刘春华一脸轻松。
革博输在诉讼时效上
法院认为,根据《毛主席去安源》画的绘制事实,刘春华应是该画的惟一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因该画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刘春华无权向革博索要,亦不应将该画作为个人所有财产委托拍卖。革博接收该画时即将其定为一级馆藏品,后来将该画发还刘春华的行为,过错明显。在错误发还后,根据法律规定,革博必须在二年内通过诉讼追索该画,否则,即丧失胜诉权。由于革博于1998年8月起诉追索该画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及延长事由,故革博已丧失了胜诉权,不能再通过诉讼实现追索。加之该画目前尚在建行保管,国有状态没有改变,国家财产并未实际受损。故对革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指出,刘春华不是《毛主席去安源》画所有人,不应得到拍卖价款,但出于同样的诉讼时效原因,刘春华不自愿交还价金,法院也不能强制扣还。
创意构思不享有著作权
在郝国欣、李绍洲诉刘春华侵犯著作权一案的宣判中,法院认为,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基于创作所得,每一件绘画作品,它的色彩处理方法、点线连接、组合的方式以及绘画技巧都体现了绘制者的智力性劳动,这种特定性决定了直接绘制绘画作品的执笔者就是作者,所以刘春华对《毛主席去安源》一画享有著作权。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一个作品的命题、创作意图的构思非常重要,但创意、构思不是作品,在没有约定合作的前提下,借鉴、吸收他人的创意、构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
革博:我们没有败诉
宣判之后,记者采访了中国革命博物馆代理人、革博行政处王处长。王处长认为,这起官司刘春华没有胜诉,革博也没有败诉。虽然法院驳回了革博的诉讼请求,但王处长认为,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法院的这个判决不能用胜诉还是败诉来概括。革博办公室朱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法院认定官司超过诉讼时效,但刘春华应该在道义上受到谴责。她说,法院已经认定《毛主席去安源》一画归国家所有,刘春华不是该画的所有人,他没有对该画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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