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1日讯 从今天起,山东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到户最终电价一律为每千瓦时0·52元,“同价”后居民电价水平总体有所下降,其中广大农村群众受益最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省物价局今天联合发布了这一信息。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山东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体制管理改革方案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报告》的批复,我省在清理整顿农村电价收费的基础上,已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最高 限价控制在0·67元/千瓦时以内,并实现了全省县内农村分类用电同价,为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奠定了基础。
据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此次“同价”前,按照供电方式的不同,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电量分为四类,即城市一户一表供电用户、城市转供电用户、农村乡镇转供电用户、农村“四到户”(销售、抄表、服务、收费)用户。这四类电量加权平均,全省目前居民生活用电实际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587元。为切实减轻居民电价负担,此次在充分考虑了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供电损耗降低、管理漏洞减少等因素,重新严格核定了各类电量电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了新的加权平均值0·52元,电价水平降低了0·067元,年可减轻居民电费负担7·06亿元。其中,农村居民用电负担年可减轻7·16亿元;但城市一户一表用电价格略有上升,由现行的平均每千瓦时0·432元提高了0·088元,预计平均每户月增支4·74元左右。
据悉,每千瓦时0·52元为我省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交费价格,任何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否则用户有权拒交。“同价”政策实施后,各级物价部门将开展对居民生活用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记者 王冰 王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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