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欠债不还的事,在社会生活中还是不时出现。上周五,几位咨询者参加“法律义诊”活动,向律师诉说了自己的遭遇。怎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
王某去年和妻子离婚,经协商,12岁的女儿归王某抚养,女方每月付400元抚养费,但双方离婚快一年了,女方一直没有露面,每月400元抚养费也不见踪影。王某问:“我已经向法院起诉,如果她还是不付抚养费怎么办?”黄文强律师告诉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是说,如果起诉前或法院作出判决前,王某找到女方的银行存折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她在银行的存款或其他财产,为女儿追回一年的抚养费。
黄律师说,在债权债务等民事或经济纠纷中,遇到债务人对诉讼争议的标的有处分或转移、隐匿的可能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法院认为必要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但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担保。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就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负责查封、扣押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和财产。除非债务人提供法院认可的担保,否则法院不会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样,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划转、拍卖、变卖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郑某的妻子向刘经理所在的置业公司承租两间店铺,一年多拖欠了5万余元租金。去年11月,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某的妻子须向置业公司清付欠租及滞纳金。可就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不久,刘经理得知郑某已把他购买的一套房改房无偿赠给女儿,而且办理了赠与公证。法院根据置业公司的申请去执行已生效的裁决时,发现郑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刘经理问:“郑某连房子都送人了,公司被拖欠的房租是不是讨不回来了?”
陈晋捷律师告诉刘经理,这套房改房是郑某夫妻的共有财产,他妻子欠下的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该共同清还。郑某明知自己欠钱,仍将房屋赠与他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置业公司要讨回被拖欠的房租,可以起诉请求依法确认郑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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