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华海、吕强,记者曾庆春)不久前,高州市泗水镇
彰坑村委会与该村大车四经济合作社争议的牛口石岭脚开荒地纠纷案,经茂
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撤销二审判决,维持高州市法院一审判决,争
议地由高州市政府重作处理,重新确定争议地的使用权。
彰坑村委会(原彰坑大队)与大车四经济合作社(原大车四生产队)争
议的土地属牛 口石岭脚开荒地。1997年初,彰坑村委会将争议地进行机
械平整,准备用于建设中心村时,与大车四合作社发生使用权属纠纷。几年
来,两级政府先后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地归大车四合作社所有。彰坑村委会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维持政府的处理决定。终审宣
判后,彰坑村民反应强烈,认为将在三级经济时期按人口从各生产队统一调
拨给彰坑大队作办公、办学和办厂场而且已使用了几十年的争议地判给大车
四队,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引致其他各小队群众瓜分甚至哄抢集体土地、财
产。为此,彰坑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引起当地和上级党委、人大常
委会的高度关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和党委、人大的意见和提议,茂名市中级法院迅速对
该案调卷审查、听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定立案再审
。院长和主管副院长、审委委员两次到争议地现场,听取村镇干部及村民意
见,实地察看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审监庭领导和承办法官围绕争讼的焦
点,反复多次前往现场调查研究,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泗水镇有关干部、原
瓦窑承包人等到现场勘验,开挖已被推土履盖的原地形地貌,挖出原大队烧
窑使用的油池油渣,挖出原来荒地界至的路边排水沟等,弄清争议地的来源
、使用、四至范围等。
经过再审,法院认为:彰坑村委会与大车四经济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纠纷
一案,原二审对争议地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一是面积不清。二
审判决认定面积627平方米,与政府认定面积768平方米有差异(再审
丈量实为530·7平方米),但仍维持政府的决定,执行时有矛盾;二是
界至不清,原两审法院均无法确定政府认定的南边界至,致各自丈量的面积
不同;三是大车四队的山林权证与现场对照四至不明确,无法确定是否包罩
争议地;四是政府对该地从1965年后的使用情况认定依据不足。大量的
证人证词证实,争议地是彰坑大队当时按人口从各生产队抽调土地统一安排
使用时,从大车四生产队抽调由彰坑小学和大队使用达30年之久的。上世
纪90年代初凌××不顾反对强行在争议地种上水果,但没能改变其使用权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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