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意见,天津患者沙雪梅与天津市卫生局打了3年官司,最终胜诉。
这场官司的起因可追溯到二十年前:1981年,当时13岁的沙雪梅因头晕、呕吐、抽搐到天津市中医学院一附院诊治。1985年,正在上高中的沙雪梅病发再次到这家医院就诊,先后接受19次针灸治疗,其间出现精神异常等症状,后辍学至今。沙雪梅的亲属认为这些严重 后果是医院治疗不当所致,于1995年向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1996年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天津市卫生局依据鉴定意见于1998年作出《关于沙雪梅医疗问题行政处理意见》,认定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沙雪梅的亲属对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和行政处理意见不服,将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天津市中医学院一附院一并告上法庭,后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他们不服原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致函天津高院对此案进行复查。
天津市高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天津市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未提供原始病历的情况下,按经治医生数年后对沙雪梅诊治的回忆作出鉴定行为,不仅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而且违反了辖区管理原则。因此,天津市卫生局依据上述鉴定作出的《关于沙雪梅医疗问题行政处理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当。2001年12月24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天津市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原判决书;撤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沙雪梅医疗问题行政处理意见》;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天津市卫生局负担。 (本报记者 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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