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首日直问医院有无证据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昨天正式在全国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天就在广州番禺派上
了用场。昨天下午,番禺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宗病人诉医院纠纷诉讼,这是实施新规定后广州市受理的首宗诉讼。
原告:被告失职致病人死亡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今年1月27日,65岁的病人胡维庸感觉不适,家属遂拨打被告番禺市桥何贤纪念医院的急救
电话,约上午11时左右,被告派出急救车把病人接去医院。当日12时左右病人被送入急救房,值班护士准备做心电图,但
设备居然是坏的,为此耽误了10多分钟,随后被告医生违反常规,为病人开了尿激酶。但在滴药完毕不过几分钟,病人状况
突变,出现病危反应。
随后,医生在运用氧气瓶、人工呼吸器抢救时还出现了多次无谓的时间耽误和器械障碍,以致病人一个多小时后临床
死亡。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医生、护士的专业技术差错和漫不经心的态度,才最终导致病人出现不该有的死亡结果。要求赔
偿医疗损失1万多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
被告:医院不应负过错责任
而被告何贤纪念医院认为,病人是典型的心肌梗塞病例,入院时已经发病多天,而且又有新的梗阻灶形成,病情非常
严重,此病的救治难度很大,医生只能是尽力。而医院内科主任和值班医生指示作尿激酶静脉溶栓治疗,目的是挽救濒死心肌
,处理是及时且恰当的,该治疗方法已在该院进行多年,对心肌梗塞早期病人非常有效,现已作为常规治疗手段,尚未发生过
因此而产生的严重药物副作用的情况。
另外,医院内科只有一台呼吸机,事发当日,刚好病区内有一呼吸衰竭病人在用,故抢救病人胡维庸时要到其它科室
借用。由于该设备昂贵,医院现在还不能做到每个病房均能配置一台,而且呼吸机的作用主要是替代人手操作,在没有呼吸机
的时候,医院一直都是使用人工呼吸器抢救的,并没有因此影响救治病人。因此医院对病人的死不负过错责任。但被告承认,
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和病人沟通确有不够之处。
按照新规定,这起纠纷将由被告何贤纪念医院举证,如果医院到时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
败诉。
需举证的证据目录
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
1《病者死亡证明书》被告出具病者胡维庸死亡及其死亡原因
2《遗体火化证明》番禺区殡仪馆出具胡维庸遗体火化详情
3《疾病证明书》被告出具病者疾病诊断与治疗时间
4《出院结算通知单》被告出具病者在被告处住院、诊断、出院之交费结算通知
5医疗收费专用收据被告收费后出具病者住院医疗费用详情
6《关于胡维庸医疗事件的答复》番禺区卫生局医政科将被告之答复转发给原告被告医治病者经过及其对医疗事件之
意见
7《关于患者胡维庸家属投诉何贤纪念医院的答复》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医政科转发被告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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