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乔会清秦兴梅管亚东)4月1日,深圳首例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诉讼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深圳市宝安区某村村民邓春添状告深圳市中医院因过失导致自己出现腹水,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深圳市中医院作为本案被告,成为第一家面对“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医疗单位。医院:对“举证倒置”时间有疑惑
市中医院副院长李顺民和医务科科长黄彬在4月2日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患者 邓春添自称在我们医院作胆囊切除手术后出现腹水现象、要求医院赔偿一事,我们有点困惑:邓春添是在2000年9月来医院看病的,时隔近两年,却“特意要等到4月1日才去法院立案告医院”,我们对这种做法持保留意见,为什么患者以前不去立案,非要拖上一年多等到“举证倒置”才去立案呢?那么法院实行举证倒置的时间,是以立案时间为准呢,还是以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为准?
就此问题,记者又采访了医院有关人士。他们谈到对实行“举证倒置”后的担忧。他们认为,实行“举证倒置”会鼓励一些素质不太好的病人会有事无事都来告医院,比如肝炎病人,有的病人会有一个窗口期,在窗口期是查不出病来的,但过了窗口期,病人就会来告医院,说医院不给好好查病,结果搞得他得了大病。如果这样的事情多了,就会给医院造成很多人力物力上的损耗。他们担心举证责任倒置会激化医患矛盾,给医生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律师:医院不必太恐慌
原告邓春添的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来的举证制度是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患者在控告医院时不仅要证明医生有过失,还需要证明医生错在哪里。这对患者而言,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大多数患者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对医疗行为不了解,也难以获得由医院保管的原始病历和手术记录。但当举证制度转为‘倒置举证’后,双方的举证责任相对公平了,变成医生要证明‘我没错’、‘我为什么没错’。”
对于在“倒置举证”实行后,医院产生的“谁都可以告我”的恐惧,金永泉认为,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整个过程,院方只要能证明自己始终严格地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举证应该不是件困难的事。法官:“举证倒置”还会“再倒置”为了了解新的医疗纠纷法令的颁布实施情况,记者到福田区法院和罗湖区法院等法院的立案庭实地了解到,并没有很多医疗纠纷的案件抢在这两天内立案。据法院方面解释说:由于4月1日起立案的适用于新规定,而之前立案的案件仍然适用旧规定,也就是“新案新办法,旧案旧办法”,所以即使有纠纷也不必急于一时。
法官提醒说,实行“举证倒置”,原告方对取证工作也不可掉以轻心,很可能不会一次到位。如果医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同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而原告仍认为损害事实是由医方造成的,那就可能出现举证的“再倒置”现象,也就是原告方仍要出具一些医疗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来证明损害事实和原告方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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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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