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管亚东)本报日前报道的两律师起诉深圳邮政局强售包装一案有续闻:昨日下午2时30分,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案件。能否强售包装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邮局有无规定邮寄物品必须得买邮局提供的标准包装纸盒?二是邮局所出售的包装盒的价格是否太高?
对于邮寄物品是否必须购买邮局提供的包装,原告在起诉中称:2002年2月20日上午, 原告人前往位于龙岗区布吉镇的布吉邮政支局欲邮寄一棉胎,包裹本已用布袋包扎好,但被邮政工作人员告知需用邮政部门统一提供的纸箱,不然不予邮寄,无奈原告只得花了11.3元买了一纸箱。
被告方在答辩时称,1997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了《邮政包裹包装箱》的通信行业标准,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国内邮寄包裹包装箱所必须符合的规格、质量、包装要求和包装方法。所以从获得方式来讲,邮局方面只是强调必须使用标准包装箱,是邮政局自己出售还是只要符合规格就可以自己带,并无硬性规定。只要符合规格的邮件包装,邮局没有理由拒收的。包装盒是否存在暴利
原告说根据他们所做的调查,生产与邮政部门强行搭售的相同规格、相同质量的纸箱厂报价每个仅1.86元,而该包装邮局卖10.3元还加1元的手续费。
被告方则说原告混淆了商品价格和商品成本的本质区别,成本价是1.86而不是出售价。按1992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和邮政方面对邮政包裹价格的限定,最高不得超过10元,原告所提供的作为证物的纸箱邮局定价为9.3元。所以价格是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无违反规定,不存在暴利。
最后,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后当庭判决:“因为原告没能证明2002年2月20日上午到被告下属的布吉邮政局遭被告工作人员拒绝,无奈接受被告的纸箱,所以法院不予认定。所以被告要求的道歉以及调查费300元和退还纸箱款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作出的判决,原告已决定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维权之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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