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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培训方能办案?那是为律师执业设置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3日16:2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白仲清)律师代理房地产业务,还要经过 房管部门的培训?针对省建设厅发出的《广东省房屋交易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广州市律师协会昨天予 以回应:如果省建设厅作出这种规定,那是为律师执业设置障碍!

  建设厅有意培训律师

  3月13日,省建设厅向司法、物价及各市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发出 《意见稿》,并在当天的南方日报刊登了全文,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省建设厅此举目的是为防止购房者陷入“合同陷阱”。但其第五条中,提 出“从事房屋交易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其执 业律师进行房屋交易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证书,方可从 事代理房屋交易业务”的意见,按照这个规定,以后律师要代理房地产交易 ,必须到各市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合格之后才能上岗。

  律协三大理由反驳

  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一方面表示对“省建设厅公开办事,增加立法透 明度十分支持和赞扬”;另一方面提出,根据世界各国和香港的通常做法, “房地产法律服务均是由律师行业协会制定行为规范”,“还从未发现由具 体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服务业务规章的先例”。因此,《意见稿》的第5条, 属地方行政部门人为设置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障碍,违反了我国政府加入W TO所承诺的法制统一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首先,《意见稿》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人为设置律师执业的行政障 碍。律师入行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服务范围已由《律师法》作出明文规定,而 省建设厅《意见稿》意图在《律师法》之外,再设置一个必须由其行政审批 的关卡。

  其次,《意见稿》有实行行业歧视之嫌。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法官、进行 民事案件监督的检察官都不需要通过省建设厅或市、县房管部门考核,为什 么与法官、检察官同等准入条件的律师就必须接受培训呢?最后,省建设厅 《意见稿》没有立法的依据。

  律协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谨慎行事,不要在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搞 出一个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破坏国家法制统一性的不良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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