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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本月起实施 导游索小费最高罚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3日16: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魏方、通讯员任宣)从本月开始,旅游者权益如果受到 损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而违规者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罚款,这就 意味着,游山玩水从此有法可依了。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宣布《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已从本月1日起颁布实施。

  《条例》对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或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 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或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 或者购买商品的,或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设施,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能保持 旅游设备和设施运作良好,未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若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 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

  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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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的权益

  《条例》第26条规定,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也可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投诉。

  第27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在7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 ,应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并进行调查,被投诉者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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