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邮局在邮寄包裹时强制使用指定的包装箱,两位律师一纸诉状将深圳市邮政局告上法庭。昨天下午,该案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40余名邮政职工和市民参加了旁听。双方经过将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庭最后以原告2月20日当天在被告所辖布吉邮局购买纸箱这一行为不成立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其败诉。
自备包装袋遭拒
今年2月20日上午,律师田秦川和朋友王诚勇一起来到布吉邮政支局,准备将一棉胎邮寄回陕西老家。在来邮局之前,他们本来已经用布袋将包裹包扎好,但在交寄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外包装必须用邮政部门统一提供的纸箱,以免邮寄物被损坏。两人称邮寄物为棉胎,不怕挤压,但对方却声称这是深圳市邮政局10年来的规定。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花11.30元购买一只纸箱重新包装。
原告在上诉状中称,被告在向原告等广大消费者提供邮政服务的过程中,没有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而是利用其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地位,巧立名目,搭售超高价纸箱,谋取非法暴利,严重损害了原告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公开向广大消费者道歉,退还纸箱款,支付诉讼费等请求。
标准箱是否垄断
双方观点针锋相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所出售的包装盒是否涉嫌垄断。
原告援引1992年颁布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里的附则:柔软、干燥、耐压、不怕碰撞的物品(如衣物等),可以用结实的布匹包装箱等材料包装,而被告方却强制让他们废掉自备的包装布袋,购买他们的专用包装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被告方在答辩时称,1997年9月25日,邮电部制定了《邮政包裹包装箱》的通行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国内邮寄包裹包装箱所必须符合的规格、质量、包装要求和包装方法。从获得方式来讲,邮局方面只是强调必须使用标准包装箱,是邮政局自己出售还是只要符合规格就可以自己带,并无硬性规定。另一个重要文件是广东省邮政局1992年发布的72号文件,其中规定:“从1993年4月1日起,全省各邮电局所必须停止出售木质包装箱和包裹封装布袋,必须购买和出售由省局监制的、定点厂生产的包装盒……”因此,他们的行为是符合邮电部和省邮电局有关规定的。
原告将继续上诉
庭审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后当庭作出判决。法官认为:邮寄物品是不是一定要用邮局提供的包裹箱、邮局提供包装箱价格是否偏高等的确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值得探讨;作为一个公用企业,在提高效率时要尽力降低成本,不应提高效率却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但最后却以原告不能证明2月20日上午到被告所辖的布吉邮政局邮寄物品,并在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后无奈接受被告的纸箱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报记者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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