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因配戴OK镜造成右眼几乎失明的新昌女中学生武晶在与医院协商无效后,愤而将嵊州市沈氏眼科医院告上了法庭。该案从而成为我省OK镜医疗纠纷“司法介入”的第一案。昨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代理人当庭达成了赔偿7万元的调解协议。
18岁的武晶有一双美丽的大眼睛。2000年10月,正当OK镜疗效神奇的宣传声名远扬时 ,武晶在父亲的陪同下慕名来到嵊州市眼科医院(转制后改名为沈氏眼科医院)就诊,接受了检查后,他们化了2100余元订购了OK镜。配镜时间花了近一个月,当年11月5日,武晶开始配戴这副所谓美国进口的OK镜(后查明为大连产)进行治疗。2001年3月底,武晶自觉眼部疼痛,即停止使用并赶到医院就诊,但为时已晚。家人先后陪同她到新昌、嵊州、杭州、上海等地医院治疗,但右眼视力仍持续下降到0.05,接近失明。同许多OK镜的受害者一样,武晶被确诊为感染性角膜溃疡。随后武晶在家休学一年,准备继续治疗和移植角膜。今年3月10日,武晶及其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3万余元。由于案情影响重大,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受理了此案。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方沈氏眼科医院也连连叫屈。医院认为由于OK镜于1998年就获得了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的核准标注,并作了大量正面宣传,医院当时是无法察觉OK镜存在潜在技术缺陷的。医院觉得自己也是OK镜虚假宣传的受骗者,他们要求法院酌情考虑他们的赔偿责任。被告方同时表示,虽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其中一方请求赔偿,他们也保留向OK镜的生产厂家索赔的权利。
法庭审理持续了三个小时,下午4时原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方返还原告武晶购镜款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于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仅一天时间,这起轰动一时的浙江OK镜第一案就告落幕了。
作者后记:4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此类案件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在医疗纠纷中加重医院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笔者满以为本案可以适用新的证据规则成为“适用责任倒置”第一案,却被法官告知,新的证据规则依照最高法院规定不对4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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