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5000元是否过少?市消委会建议暂不要在协议书上签字
【本报讯】(记者秦兴梅)昨日下午,梅林家乐福外籍经理如约给予贺先生夫妇答复,表示将向他们赔偿5000元。但贺先生在得到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的指导后,临时变更了赔偿数额,双方谈判2个多小时未有结果。
接受建议,贺先生没有答应5000元的赔偿
昨日下午2时许,家乐福主动约请贺先生夫妇解决“禁闭”事件,因贺太太病情加重,继续入院治疗,贺先生只好单独赴约。由于家乐福方面不允许记者入内采访,记者只好在谈判后通过双方介绍了解到一些谈判情况。
贺先生说,梅林家乐福外籍经理首先向贺先生夫妇表达了歉意。而在谈及赔偿的数额时,贺先生认为自己的太太目前入院治疗,病情的发展很难预料,所以对4月1日达成的5000元赔偿表示顾虑。就在家乐福方面准备向受害者赔偿5000元的时候,贺先生突然接到深圳市消委会的电话,称家乐福商场赔偿贺先生夫妇的金额过少,建议暂不要在协议书上签字。鉴于此,贺先生表示:“受害者包括妻子在内,因此需要半天时间与之商谈。”
对此,家乐福认为贺先生关于赔偿金的临时变更实属突然,必须当场答复。公关部周经理说:“希望事情朝好的方向发展,但目前不能透露太多细节。如果家乐福开出的条件能够让贺先生接受,在‘致歉信’上盖章等等,都不是问题。”
消协认为家乐福的行为违反了多项《消法》
深圳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宋津京说:“家乐福的行为违反了多项《消法》,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宪法》。因此,家乐福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尽快解决,取得消费者的谅解。”宋津京表示,商家侵犯消费者公民权利,已不是第一次,反映出不少企业法律意识的淡漠。家乐福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是一种企业行为,并非只是几个保安的事。对类似事件,除通过舆论谴责外,有关部门还应对企业进行处罚,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戒商家的不法行为。
律师认为家乐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佘涛律师表示愿意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并且认为:家乐福的行为明显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其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禁闭”事件引发争论
自本报连续报道“禁闭”事件以来,有关人士及读者纷纷拨打本报热线,或浏览网站转载文章后,发表自己对此事件的看法。事发当日,读者黄先生就在家乐福二楼购物。目睹了保安擒拿过程的黄先生说:“看着两个大汉押犯人一样对待顾客,一路上还有很多保安粗暴地推揉着夫妇俩,自己在旁边也看得气愤。如果需要当面对质,自己愿成为目击证人,支持贺先生夫妇。”读者高小姐表示:“在家乐福购物,感觉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强,很少有人肯告诉你找哪个部门投诉。”高小姐评论说:“我周围也有很多朋友对家乐福的投诉的问题,至今也未见改善。”网友dingrentie在“搜狐”上发表意见说:“这种商家侵权屡禁不止的行为,值得立法执法机关深思,不是仅仅罚款,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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