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人事厅最近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从事民营
经济。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或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符合国家规定
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可享受当
地2001-2002年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的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机关工作人员,允许离岗从事民营 经济。
离岗期限最多为3年,离岗期间免去职务,保留原职级,工龄连续计
算。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对这些人员可
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
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或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职
时间为3年。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协商确定。期
满后,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辞职办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
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兼职从事民营经济,
并可领取兼职报酬。
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
构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可计算工龄,户籍关系可落在人才服务机构,也可落
回家庭所在地。对从事民营经济的转业军官要提供优质服务,协调有
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人事部门将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广开渠道,为民
营企业招聘引进各类人才。通过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人员出国培训等
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经贸合作等服务。积极为民营企
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才招聘、档案管理、转正定级等人事代
理。(记者 滕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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