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从三月一日起,全面启动了“不文明马甲行动”———凡有随地吐痰、出口脏言等十种不文明行为,即可被罚穿上印有“不文明行为人”的马甲。穿到什么时候呢穿到抓住另一名“不文明行为人”,方可脱下身上的马甲,套到“下家”身上。
我不知道这个“行动”开展一月以来,那个地方的“文明”状况是否因此有了根本的好转;我只觉得一种更不文明的“行为”,在败坏着该地的“文明”,现状———那便是一 种以不文明对待不文明的老毛病,在这种“马甲”上得到了张扬。例如尊重人格尊严,本来就是“文明”的要义。而这种对于人格和人权的保护,并不能把那些“不文明行为人”排除在外。随地吐痰也好,出口骂人也好,都应当批评,应当惩戒,然而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不因此可以随意剥夺。我们对于已经判刑的囚徒,对于核准的死犯,尚且要依法维护他的人格,又怎么可以强行给吐了一口痰、骂了一句粗话的公民穿上“马甲”,任意地进行羞辱呢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于犯有过错的公民的“过度惩罚”,直至损害人格和人权的“行动”,其对于人的心灵的亵渎和对于社会文明的污染,比起斑斑的痰迹更为严重,更为深刻———联想起某些地方,强制违反交通规则的人,手持“违章”之旗罚以“执勤”,也是要找到违章“下家”才能解脱,以及某些地方将不够“五讲四美”者悬照予以“公示”,并奉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好经验”,对于这些以不文明对待不文明的“文明行动”,难道不应该有所警觉封建的旧时,所谓“不贞”的妇女要被挂鞋示众;犯了王法的人要黥首刺面;文革之中,更流行高帽游街。今天某地的一件“不文明马甲”,固然与之性质不同,但人们从区区一件“马甲”之中,难道看不出它的“源远流长”———那个“不文明马甲行动”,初起之时,不是还被某些媒体奉为典型加以赞誉么我看问题的更为严重性,也就在这里了。(司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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